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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进行安全评价

2005-01-24 00:00 性质:原创 作者:中国叉车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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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我国于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开始推行安全评价工作,要求生产.储存及使...
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我国于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开始推行安全评价工作,要求生产.储存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进行安全预计评价及定期的现状评价,其法律依据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四)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九条规定:“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一份:(二)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划分为: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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