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主要工作情况
(一)大力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全系统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2013年8月22日,质检总局召开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王勇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系统采用集中培训、专题研讨等方式,开展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等培训,累计培训12万多人。全系统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媒体,运用访谈、讲座、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以“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活动、“电梯安全宣传周”、“质量月”等为载体,多层次、多角度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00万余份。总局联合教育部组织启动了“百城万校儿童安全乘梯流动宣传活动”。总局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制了《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各地加快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的综合协调、联合监管等工作机制。
(二)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系统共出动检查人员377355人次,检查相关企业237415家,累计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问题和隐患117803个。总局组织对24个省大检查情况进行了督查。组织开展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共检查餐饮场所、充装单位、检验单位12.23万家,发现隐患2.35万个、处理不合格气瓶14.5万只;开展了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长输(油气)管道等专项排查治理。全系统组织开展了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和烘缸(筒)的专项整治;针对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了隐患排查;深入开展了“打非治违”行动。各地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三)推进安全监察职能转变。
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国务院批准下放了特种设备改造许可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等许可项目。总局拟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进一步减少、下放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了特种设备出口产品强制监督检验,取消了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监督检验。统一了对检验工作改革的认识,提出了检验工作改革的思路,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的初步方案,启动了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相关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以电梯监管方式改革为突破口,不断推进特种设备监管方式改革。更换电梯使用标志,进一步明确了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联合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广东大力推进“明确电梯首负责任、构建电梯维保体系、推进电梯检验社会化、推广电梯责任保险”等改革措施,杭州、南京、广州等地建立完善96333应急处置平台;北京市推动相关部门出台住宅维修资金简化提取机制,促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各地积极探索物联网技术在电梯、起重机械、气瓶等监管中的应用。全系统深入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分类监管,不断推进不同设备、地区的分类监管。
(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扎实开展节能监管工作。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被列入国务院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重点任务。全系统认真开展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效落实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锅炉型号定型测试、在用锅炉能效测试等工作任务。服务地区经济发展。总局特种设备局将河南长垣县质监局作为党支部基层联系点,支持长垣起重机械产业聚集区质量提升活动;积极扶持和促进苏州吴江、湖州南浔等地电梯整机产业发展。上海局主动服务迪士尼乐园项目建设,浙江、河北等地质监部门不断推进压力管道元件集聚区质量提升活动。
(五)不断加强基础建设。
不断完善工作体系。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大规范制修订规划,并取得突破进展;组织开展了客运索道应急救援现场演练。由中国特检院牵头的“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子课题稳步开展,全国特种设备科技协作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各地积极推动将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不断推进安全监察机构的绩效考核。加强队伍建设。总局组织开展了全国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培训班,各地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加大对安全监察人员、经费、装备的投入,安全监察能力进一步提升。总局和各省局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四、2014年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重点
(一)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多元共治。
继续采用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针对企业特种设备质量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加大行政管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定期公布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以分解下达特种设备事故相对控制指标、实施国务院质量工作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为契机,推动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公告制度,推动建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制。与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协调,分别制定联合监管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果。强化依法监管,修订《特种设备目录》,制定特种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压力管道监管、经营环节监管等规章、规范,扎实做好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抽查,突出对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气瓶等重点设备和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监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总结好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长输(油气)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完善压力管道安全监管机制。
(二)推进安全监察职能转变和检验改革,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认真开展职能转变研究,加快实现“四个转变”(从监督管理并重向强化监察转变,从监管设备向监督企业转变,从同一模式监管向分类监管转变,从强调部门监管向构建多元共治格局转变);改革监察、检验“双轨制”传统模式,建立监察机构、检验单位、社会组织“三驾马车”新机制;实现“两个功能”,一是保障安全,二是为民服务。切实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对现有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梳理,对《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要一律取消。加快修改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取消、合并行政许可的子项目,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向整机制造单位集中。加快完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加大鉴定评审、考试工作的监督抽查力度。有效推进监管方式改革,科学界定不同种类、类别特种设备的监管重点,制定分类监管的制度;在全面推广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推进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不断推进不同设备、单位、地区的分类监管。加快推进检验机构改革,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的实施方案,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
(三)围绕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职能,积极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节能减排,积极配合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推动燃煤锅炉综合提升工程的实施。同时,要继续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锅炉定型产品和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总结工业锅炉节能监管的成功经验,逐步推广应用于电站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节能监管。服务民生,总结推广杭州、南京、广州等地96333电梯应急处置中心的做法,推进电梯应急处置中心建设,促进电梯应急救援能力的提高。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畅通住宅维修资金提取渠道,促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水平。推动信息化技术在车用气瓶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提升车用气瓶的安全性。服务经济发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推动起重机械轻型化,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与转型升级。密切关注特种设备产业集群的发展状况,继续支持地方政府开展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等产业聚集区质量提升活动。继续做好西气东输三线等国家重点工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四)强化工作体系建设,提升安全与节能监管能力。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对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全面清理规章、规范,做好“废、改、立”,不断提升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法性、协调性、适应性。进一步理顺安全技术规范与规章、标准的关系,建立法规、标准的良性互动机制。不断推进安全技术规范的整合优化,着力解决安全技术规范过多、过细、过繁的问题。着力推动地方立法和标准制定,提升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动态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研究界定安全监察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加强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安全监察人员的待遇,降低安全监察人员的责任风险。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网络建设,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提升数据可靠性、准确性。完善科技支撑体系,科学分析科技需求,有效发挥全国特种设备科技协作平台的作用,扎实开展“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子课题“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关键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成果在法规标准制定、检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应用试点。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特种设备日常监察与安全大检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完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制度,推动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特种设备应急联动机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将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绩效评价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推动重点工作为目标,开展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的绩效考核。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对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进行整体梳理分析,凝练出安全相关方的具体职责;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构建“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监管、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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